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彰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大鑫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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