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艾妮花草集生技
有限公司、邱則豪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0,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