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65號
TPDV,112,補,1365,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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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施昇佑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辜瓊珠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19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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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