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58號
TPDV,112,補,1358,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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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彭成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兒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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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