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洪克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岳霖律師(即陳宏文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