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45號
TPDV,112,補,1345,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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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郭阿添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
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金興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肆仟貳佰捌拾萬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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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