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97號
TPDV,112,補,1297,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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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吳珠玲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逸詩徐柳洸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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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