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68號
TPDV,112,補,1268,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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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陳達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來、李甫峰、黃水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1萬5,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8,9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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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