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更一字,112年度,4號
TPDV,112,聲更一,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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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榮錦

代 理 人 於知慶律師
賴柏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金字第9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金字第九三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111年9月22日 、111年11月24日、111年12月22日訊問證人過程之筆錄僅記 載要旨,非逐字記錄、恐無法呈現法庭活動過程,為確認開 庭筆錄有否誤記、誤繕或不完整等情,以便日後以書狀表示 意見供法院審酌,且就本件事實另涉及刑事案件,現繫屬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係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亦為他案訴訟所需,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大概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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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