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63號
TPDV,112,消債聲,63,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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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國巍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映蓉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蘇國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國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國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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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