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4號
TPDV,112,消債更,124,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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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玲
代 理 人 楊政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涂志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湯鈞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曉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債 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 生,惟債務人自陳其住所地位在○○市○○區,並提出房屋租賃 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7-58頁),足見債務人目前之住 所地在○○市○○區,依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 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債務人向 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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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