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王金平即財團法人十大傑出青年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十大傑出青年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十大傑出青年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十大傑出青年基金會於民國85 年6月21日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許可設立,並 向本院登記處辦理法人設立登記。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 2年5月16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 第5條、第16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法 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前揭 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 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 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十大傑出青年基金會董事長,該財 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85年6月3日以(85)青 輔肆字第400216號函許可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5 年6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於112年5月1 6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章程如附表所示, 主管機關教育部亦已核准前開章程之變更等情,業據其提出 教育部112年6月14日臺教授青字第1120000135號函、董事會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 證,就附表「修正條文」第5條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 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16條關於增訂 章程修訂日期及明訂未盡事宜辦理依據部分,非屬財團之組 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 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 程變更登記即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