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71號
TPDV,112,建,171,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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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原 告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3萬4,496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
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後
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合計1,392
萬4,777元【即569萬6,146元+375萬6,951元+447萬1,68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2萬4,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
4,584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3萬4,496元,應再補繳
88元【計算式:134,584元-134,496元=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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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