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張靜宜
代 理 人 黃偉琳律師
相 對 人 張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志一律師擔任相對人張哲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 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哲嘉因罹病致程序能力有所不足,為利 程序進行,故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周志一律師擔任相對人 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