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57號
相 對 人 楊勝傑
上列當事人與林莞茵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楊勝傑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 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 項,於家事調 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受罰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2年5月23 日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等情,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 項、民事 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裁定相對人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