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 告 彭瑞容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江煌煒 高聯陞 吳林曼華(已歿) 高劉彩霞 高昭伯 高樹明 高妮愛 高士峰 高士賢 高士鎮 高千嵐 陳高玉桂 高泉清 高張阿勉 高圳義 高圳智 高玉蕊 高桂英 朱雪貞 高金圳 高名樂 高儷瑜 高泉富 高泉財 高進南 王允含 王新淮 胡仁宏 江育帆 江良玲 高士誠 高士嘉 高春芬 高春玲 高春麗 高文媛 馮欽賜 馮欽德 馮淑慧 陳漢鐘 陳漢龍 陳漢傑 陳晃 高陳守殿 高士杰 高士鈞 高士文 陳文虎 蔣秋芬 蔣志雄 蔣碧芳 蔣淑靜 蔣志宏 高國棟 高李阿燕 高越麟 高悅文 高悅秋 高悅軒 高元 高立埁 董經文 董宸佑 謝文禮 謝耀慶 謝佳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因被告吳林曼華於原告起訴前即民國109年2月11日已過世, 故原告誤列吳林曼華為被告容有疏誤,其繼承人為被告高聯 陞(見本院卷附吳林曼華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 親等)資料)。請陳報更正被告及訴之聲明,並重行提出繼 承人及應繼分附表,與高林粉之繼承系統表。 ㈡重行提出被繼承人高林粉之繼承系統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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