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2年度,35號
TPDV,112,國,35,2023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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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5號
原 告 郭新華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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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