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陳皇宇
相 對 人 友善之地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7年 度智字第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判 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 元、29,418元,及鑑定費33,000元,合計96,088元。經本院 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 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二分之一即48,044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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