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羅怡虹
相 對 人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王金蘭
相 對 人 蕭允良
蕭瑋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1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9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存字第2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 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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