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774號
TPDV,112,司聲,774,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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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相 對 人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發終止合約等通知予相對人, 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等為證。查,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6月1日出境,且經員警查訪公司 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等地,訪查結果相對人已遷移, 且法定代理人亦已遷移其戶籍址,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 局回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 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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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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