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68號
TPDV,112,司聲,668,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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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勲
相 對 人 張愛莉
吳俊賢
徐原城 (原名:徐園程

許啓仁
潘良男
李芸芝(即李季衡之繼承人)


李旭沛(即李季衡之繼承人)

陳易成

張瑞能

郭詔正
李川香
楊書涵
洪篤昌

周桂榮


謝尚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4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300萬元



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39 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後,嗣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以鈞院 109 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提供面額新臺 幣2,3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為 擔保金,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23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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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