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楊東倫
邢高陞
共同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相 對 人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 上字第1453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皆由相對人負 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 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 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