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01號
TPDV,112,司繼,201,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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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高大
非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關 係 人 周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高許碧連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雅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高許碧連(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0月18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高許碧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 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 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 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 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 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 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同法第1130、1131及1132條分 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高許碧連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高許碧連生前立有公證遺囑1紙,因遺囑內並未指 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之,經召開親屬會議,親 屬會議成員無人到場,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 ,為此聲請本院依民法第1211之規定,指定周雅英地政士為 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證遺囑、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存證信函、親屬會 議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衡以本件被繼承人之親 屬會議成員經通知未到場參與親屬會議,親屬會議顯難已召 開,又被繼承人之上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 人指定,而聲請人既為繼承人之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 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指定遺囑執行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聲請人指定周雅英地政士為遺囑執行人,經審酌周雅英



司職地政士,具有一定之智識能力及專業背景,與被繼承人 並無利害關係,應可公正、適法之依據被繼承人遺囑處理遺 產,且無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之消極資格,準此,本院認由 周雅英擔任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應屬妥適,乃裁定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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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