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6040號
TPDV,112,司票,16040,202307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040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劉惠珍劉宇強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宇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
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
之必要)。
二、若相對人劉宇強本國戶籍,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
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
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昇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