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949號
TPDV,112,司票,14949,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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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949號
聲 請 人 莊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鳳米張少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詹鳳米張少康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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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