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相 對 人
兼 關係人 吳仁德(即劉積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劉積仙,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關係人吳仁德(即劉積仙之繼承人),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原裁定理由二與理由三,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積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