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72號
TPDV,112,司拍,72,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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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相 對 人 吳仁德(即劉積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吳仁德為相對人劉積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相對人劉積仙於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即112年4月25日 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為免訴訟遲延,爰依職權命其 繼承人吳仁德承受訴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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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