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86號
TPDV,112,司司,286,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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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李永鎬(YOUNGHO LEE)即博斯比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博斯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 人,惟未提出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6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 之簿冊保管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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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斯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