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77號
TPDV,112,司司,277,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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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王平宇勵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勵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平宇為相對人勵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勵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勵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指派王平宇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平宇為相對 人勵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 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39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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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勵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