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聲 請 人 陳錦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究為「84-ND-000004」?抑為 「84-NX-000004」?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若為後者,請 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需蓋用公司章或股務用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