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250號
TPDV,112,司催,1250,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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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陳錦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究為「84-ND-000004」?抑為
「84-NX-000004」?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若為後者,請
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需蓋用公司章或股務用章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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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