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鄭國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中公 司名稱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公司名稱之股票掛失 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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