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442號
PCDV,93,重訴,442,200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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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枚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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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