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093號
TPDV,112,司催,1093,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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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蕭淑玲(即邱文信之繼承人)



邱雅暄(即邱文信之繼承人)



邱晊偉(即邱文信之繼承人)



邱雅莘(即邱文信之繼承人)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淑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僅
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重新提出正確之聲
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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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