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78號
TPDV,112,司促,9978,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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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德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簡德昇前於民國94年04月22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0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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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