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志傑即妮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