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62號
TPDV,112,司促,9962,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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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聰明(即鄭京憲之繼承人)

秀蘭(即鄭京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京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參
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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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