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01號
TPDV,112,司促,9901,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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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銘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泉聲海鮮王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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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衡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