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76號
TPDV,112,司促,9876,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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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惠玲


蔣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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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