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亞諾(原名李曉晴、李文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