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紹爾群島商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紹爾群島商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相對人馬紹爾群島商彩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 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而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黎曉雲(護照號碼:MM0002349 )業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資料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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