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769號
TPDV,112,司促,9769,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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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子耀
游瑞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子耀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瑞仁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
給付借款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
,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
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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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