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饒文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