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尚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九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明
文於本票準用之。查債權人提出之本票,並無關於利息之約
定,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請求逾法定利率百分之六利息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