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53號
TPDV,112,司促,8853,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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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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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