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