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木村
簡永森(原名張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玖萬貳仟伍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九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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