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緣債務人施鳳琴於民國110年0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2月2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