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804號
TPDV,112,司促,10804,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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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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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