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597號
TPDV,112,司促,10597,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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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5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369元 吳宏榮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三 002 新臺幣7088元 吳宏榮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二 003 新臺幣182792元 吳宏榮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二 004 新臺幣103901元 吳宏榮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二 005 新臺幣44864元 吳宏榮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369元 吳宏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088元 吳宏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82792元 吳宏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103901元 吳宏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44864元 吳宏榮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1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43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3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7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42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
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2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7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
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2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3,9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
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32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4,8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與陳明。
六、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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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