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477號
TPDV,112,司促,10477,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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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宸華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07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13年1
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170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4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31,399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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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